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4 03:13:0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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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冉缤律师解答如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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