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参军二等甲残疾死亡后有什么补贴

发布时间:2019-08-12 14:05:43

1947年参军二等甲残疾死亡后有什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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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参军五级残疾军人(二等甲残疾革命伤残军人那是2005年7月前的称谓)故世后,只有依据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这里要说明的,1947年参军的残疾军人那是离休和残疾军人待遇共享的退役军人,而对于残疾军人而言,民政部标准对于如何时期参加解放军、武警致残的残疾军人,都是一个标准对待的,就是今年入伍的新兵致残后也是一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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