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31 08: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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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认定和升级
第八条 企业研发机构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系统未开通前暂行纸质申报。企业可随时申报,认定单位随时受理、集中办理。
第九条 认定条件:
企业研发机构要符合“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的要求,分为自建和共建两种类型,A、B、C三级。
(一)自建研发机构条件:
认定条件应符合下表规定的各项条件(企业划型标准详见申报书填表说明)
(二)共建研发机构条件:
(1)企业应与委托或依托共建单位签订了项目合作研发协议,且协议期限不少于3年并在有效期内;
(2)申报年度至少有1项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方面的合作研发项目;
(3)共建研发机构原则上认定级别最高不超过B级。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按第九条规定对研发机构进行符合性评价,对符合要求的研发机构自愿提出认定申请。申请须提交《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并逐级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材料要求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培育认定工作。委托机构依据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分批次公布,统一核发“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证书”。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网上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市(含辛集、定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认定、升级B、C级企业研发机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C级企业研发机构。省有关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升级。
认定程序参照第十条执行。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培育认定工作。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协会须及时将认定升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名单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符合第九条有关级别条件的研发机构可申请升级。升级流程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