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职工未与公司签劳动合同期间查出癌症晚期,公司是否有赔偿风险!

发布时间:2019-08-14 08:01:06

我公司有位职工未与公司签劳动合同期间与2017年3月份至2017年10月口头请假看病;(职工一直也未提供病假条)看病期间养老保险公司一直有给缴纳;经2017年10月1日该职工来公司上班,2018年的1月底该职工就未来公司上班,职工所在的部门班长有打电话问她是否还来上班,她与班长说不来公司上班,班长说不来上班养老就停掉了;她同意班长给养老停掉;公司于2018年2月去社保中心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减员和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证明;但2018年的3月29日公司收到一封职工家人寄来的请假条,公司未批准请假也未做答复;请问职工未与公司签劳动合同期间查出癌症晚期,公司是否有赔偿风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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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没有赔偿风险的,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只有两种赔偿1、工伤赔偿;2、解约赔偿。职工患病的走的是社会医疗保险,只要用人单位按正常给职工缴纳即可。在未做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擅自挺止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

应确认是在公司工作前,还是公司工作后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职工患病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公司可以尽道义责任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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