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追回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29 17:20:23

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追回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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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因上述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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