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2 17:16:21
2016年4月,男方79岁,女方71岁;老人都是老年单身,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且签订了婚前协议,内容是:
两人均为老年单身。现在自愿结合、相伴终生,为了避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双方自愿立协议如下:
一、双方婚前没有共同的房产。婚后主要住在·······弄····号····室。将来无论哪一方先逝,另一方必须在三个月内搬回婚前的住址。
二、双方婚前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和存款等动产。婚后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即各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
三、双方子女均已长大成人、独立生活;婚后夫妻两人的生活来源来自退休工资。双方的退休工资无论谁多谁少,全部作为两人共同的生活费用。双方有同等的使用权,共同商量、和睦使用。
四、婚后夫妻双方除退休工资以外的其它收益各归各自所有,也是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
五、夫妻双方都要自尊自爱、互敬互爱、男女平等、诚信友善、相互照顾、相伴终生。
立协议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在解答这位网友的问题之前,我们应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不要想当然地去回答。这样只能是说好话让楼主开心,其实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下面我来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因此,女方如果有理由有证据证明自己是符合上述两条的规定的,有权力主张要求经济补偿,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可以说,以上两条就是对楼主问题的直接回答,因为上述两条专门提到了婚前协议和个人财产。
也许我的回答或者说我讲的话并不一定让楼主开心,但我的答案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让楼主开心,获得采纳。
如果楼主认为我回答的正确,请及时采纳。
1、离婚财产分割,按婚前双方合法协议执行(即AA制,婚后工资除外);
2、离婚自由,婚后无婚姻严重过错(家暴或婚外情等),不存在补偿问题;
3、对于女方不合理要求予以驳斥,必要时通过法院解决。
双方所立的婚前协议未见违法内容,故合法有效。既然协议里未提到经济补偿,自然也就无需补偿。只要老先生没有道德与法律上的过错,就应放心,相信二审法院仍会作出正确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