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在哪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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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61年12月组建(时称“西藏分院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65年9月,随着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随之改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年,还成立了日喀则、江孜、亚东、吉隆、聂拉木五县人民法院。1966年至1976年期间,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历了“砸烂”和重建的历史过程。1973年5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重建,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三个工作机构。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重建后,其余各县人民法院相继成立,时至1974年6月,日喀则地区各县均成立了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