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进项税额的审计时需要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吗

发布时间:2019-08-01 00:10:04

留抵进项税额的审计时需要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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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抵进项税额要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

  相关处理依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根据其余额性质在资产负债表进行列示。其中,对于增值税待抵扣金额,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二级明细)。

    1、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表上列示)“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其他回答

应交税费借方余额列报为资产的原则的推广。对留抵税额作为资产列报的规定,虽然是出现于“营改增”的会计处理规定中,但其基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其他一贯适用增值税的企业,并可推广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其他税、费的借方余额。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交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根据其余额性质和流动性,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列报和披露。对于以下项目,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1)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确认的当期所得税资产;(2)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应结转未来期间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相关税收法规明确承认属于预缴,可在未来纳税义务发生时抵顶相应的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4)等待退还或抵顶以后期间应纳税款的多缴税款。上述(2)(3)(4)各项中,如有证据表明其未来获得退还、抵扣或抵顶的时间距离资产负债表日将在一年或者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孰长为准)以上的,则应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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