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知识解释回避与关系

发布时间:2019-07-29 14:59:04

用法律知识解释回避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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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的对象与法定情形 (1) 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第 1 、 3 款的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 回避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下: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 )未经批准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 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 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三)回避的方式与程序 (1) 回避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两种方式。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主动要求不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请求他们回避。 (2) 回避的程序 第一,申请回避的方式和时间。申请回避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是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二,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 2款对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三,回避的决定权。回避的决定权,由受理案件的法院行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对回避申请的处理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 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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