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陪送的房子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9-08-01 09:34:47

结婚时女方父母给我们陪送了一套门面房,(当时价值30万,男方给女方5W作为房费补偿,)住了4年后,我们又买了一套住宅房价值52万,首付女方出了11万,男方出了4万,男方一直负责还贷,(还剩5年还完,每月还款3900),门面房出租金由女方保管,现有2个孩子(大的是女孩7岁,小的男孩3岁),现女方提出离婚要求只分配现在住的房子,将房子卖掉扣除房贷后的房款平分,请问这样分配合理吗?我想听一下各位老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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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定

  法律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其他回答

我觉得你们应该弄清楚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那套房子是女方父母送给女儿的还是送给女儿和女婿的?如果是女方父母送给自己女儿的,那就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哦送给女儿和女婿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财产。至于你们婚后所购置的财产、积蓄才可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应该算吧的

婚前财产不是,婚后就是了。

如果婚前公证,就不是共同财产。

除非婚前约定过就算

门面房价值30万  男方给女方5W作为房费补偿  如果有证据  那么可以认为你其实也有1/6的产权  如果离婚  男方应该可以拿回1/6的产权  此外  婚内购房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证上如果没有规定份额  那么应该是平分的  当然  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的钱是父母给的  那么父母也应当有份额

属于共同财产协商解决吧

不属于的啊

你最好去律师事务所问问,你有可能请律师为你打官司

主要看产权证,婚前日期属于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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