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月的婴儿区妇幼保健院洗浴,在洗浴过程中宝宝休克,当时工作人员不在场擅自离职,

发布时间:2019-08-02 02:50:50

2019年3月4日,7个月的宝宝在县妇幼保健院母婴之家洗浴。在洗浴过程中,当时护理的工作人员擅自离开,导致洗浴过程中宝宝休克。此事被另一来洗浴室办事的工作人员发现,马上抱着婴儿到儿保科急救后情况平稳。随后又转上级医院作进一步观察,经过一周的观察治疗,宝宝才出院。

试问:县妇幼保健院母婴之家应付什么责任?有没有过失行为?

推荐回答

还没有选出推荐答案,请稍候访问或查看其他回答!

其他回答

看妇幼保健院是否有过错。

小儿游泳是指12个月内婴儿,尤其是新生儿在特定的水质、水温和婴儿专用泳圈保护下,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一对一的专门操作和看护,进行的自主活动和水中抚触,其原理是让婴儿在类似母体的羊水中做自主运动。这些过程都是由护理人员完成的,家长并不能参与。那么,孩子在洗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由保健院承担责任。

虽然休克不是护理人员造成的,但休克发生时,护理人员不在场,导致救治不及时,所产生的后果会更加严重,所以有过错,因此应当由保健院承担责任。

有责任,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当时监护人在旁,监护人发现而没有采取措施,可以减轻对方责任

您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妇幼保健院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即妇幼保健院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职工履行责任过程中的责任,有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即县妇幼保健院承担)。

应该负责竖骨的主要责任,我认为员工属于擅离岗位,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至少这个单位应该清理整顿,赔偿婴儿的医药损失等。。。。。。。。。。。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