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有哪些亮点环保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9-08-03 11:33:32

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有哪些亮点 环保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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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修订《解释》主要有哪些亮点?答:此次《解释》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重视,对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新修订的《解释》,亮点频出。主要体现在:一是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二是依法追究环评机构及其人员弄虚作假的刑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涉危险废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四是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定罪量刑的标准。问: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解释》有哪些规定?答: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目前,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对此,《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与此同时,《规定》强调,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问:对环评机构及其人员弄虚作假将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答:一是环评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二是环评机构或其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问:对涉危险废物案件如何处理?答:新《解释》的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具体,操作性更强,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一是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是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问:《解释》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定罪量刑的标准?答:修订后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多处完善,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相关内容。一是增加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入罪情形。二是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是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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