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是不是回到看守所立即给他戴上脚镣?

发布时间:2019-08-05 07:02:30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