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规定?请说出具体的法规名称,如有地区法规更好

发布时间:2019-07-29 15:57:13

四川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规定?请说出具体的法规名称,如有地区法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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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晚育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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