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7 06:33:09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上海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和30天的生育假。生育产假一般应该与产假连续使用,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对于流产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可享受42天产假。
对于难产职工可增加15天产假,对于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