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98年死亡,有一子乙尚幼,由甲妻戊抚养。2001年王某因患有重病,于去世前立下遗嘱,其所有的100平米房屋及存款2万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王某死后,丙、丁分割了王某的房

发布时间:2019-08-12 03:29:30

A 有效,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B 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C 部分无效,戊有权分割遗产D 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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