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相关部门行政审批,开展非法融资业务,融资金额58万,36人,该怎么处置?

发布时间:2019-08-04 12:16:48

未取得相关部门行政审批,开展非法融资业务,融资金额58万,36人,该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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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融资的特点:

1、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2、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5、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二、非法融资的处理:

        涉及非法融资(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量刑要看具体情节。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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