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7 08:02:49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以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确定的可贷年限为准。
(二)商业性贷款期限:不短于1年,最长不超过15年,且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女性不超过65周岁、男性不超过70周岁。
(三)若为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