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铁路乘客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0-06-16 21:21:20

什么情况下铁路乘客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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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保障

(1)参加职业/半职业的体育活动、从事高风险运动;

(2)中暑、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妊娠等疾病;

(3)违反安全乘坐规定;

(4)精神病、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5)醉酒、挑衅、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故意自伤或自杀;

(6)恐怖袭击;

(7)应由或已由第三者给付的损失。

2. 医疗保障

(1)体检、疗养、康复、矫形、整容、美容、心理治疗、器官移植捐献、残疾用具的修复/购买/安装;

(2)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

3. 个人财产保障

(1)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

(2)自然损耗或磨损;

(3)因海关、行政部门没收、扣留;

(4)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

(5)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易碎物品、假牙、人造身体器官、眼镜、手表、电脑软件、音像制品、金银、首饰、珠宝、现金、文物、字画、软件、数据、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铁路乘客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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