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7 01:40:17
(1)若在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含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身故,平安保险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2)若在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后、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含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身故,平安保险按所交保险费与3倍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3)若在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平安保险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