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法院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04 03:24:34

吉林省高级法院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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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2015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009.86元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326.17元(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2015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972.62元;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8783.31元(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四)丧葬费标准为25799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二小额诉讼标的额执行标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限为15467元以上赔偿标准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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