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7 08:13:07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均属于贷款对象:
(一)中国公民以及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的港、澳、台居民与外籍人士。
(二)能提供满足下列条件的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或电子国债用作质押担保(以下简称“质押凭证”):
1、质押凭证为借款人所有。
2、质押凭证未到期。
3、质押凭证真实有效。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均不予接受。
4、个人定期存单须已起息,借款人当日开立的定期存单应于次日起方可受理质押。
5、质押凭证须为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且借款人须于贷款申请时向上海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对于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须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