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女方孕期可提出离婚”,而计生政策规定“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
网友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意味着,怀孕期间的女方因为不得已情况下,提出离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学专家:两种法规存在衔接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陈实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是合法的,计生部门规定办理准生证必须要满足婚姻存在关系。而凌女士是特殊情况,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把这中间的问题考虑在内,导致出现无法办理准生证的情况。“法律的衔接存在漏洞才会导致前一个条件满足,后一个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这也跟法律的制定规则有关系,”陈实说,《婚姻法》更多是从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姻自由出发,而计生部门的规定更多从计划生育、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都不可能把所有情况涵盖在内,只是这样的案例发生了,才会发现存在政策滞后的问题。这是客观存在的。”
四川省律协妇女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杜伟认为,《婚姻法》是全国人大颁发的法律,它是婚姻关系方面最权威、最专业的法律,既然《婚姻法》规定孕妇离婚合法,那么应该可以办理准生证,婚姻期间的孩子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