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经确认为5000万元,并与B企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于2013年3月25日生效,双方约定在余款提供合法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

发布时间:2021-01-10 19:33:16

1.[]A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经确认为5000万元,并与B企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于2013年3月25日生效,双方约定在余款提供合法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下列有关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约定,不符合规定的有( )。A.B企业在2013年3月28日支付1000万元的首期付款,余款在2014年2月28日付清 B.B企业在2013年3月29日支付1800万元的首期付款,余款在2014年2月28日付清 C.B企业在2013年3月30日支付2000万元的首期付款,余款在2014年5月30日付清 D.B企业在2013年3月30日支付2000万元的首期付款,余款在2014年12月31日付清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企业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根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本题选项A的说法中首期付款低于30%的规定,选项CD的说法中余款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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