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西安市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被要求佩戴不同颜色的领巾;一部分成绩优秀的孩子戴着鲜艳的红领巾,另一部分调皮、学习不好的学生就得戴绿领巾。该学校的行为
A. 值得肯定,对学生有鞭策作用
B. 值得肯定,有利于学校管理
C. 应该取缔,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D. 应该取缔,侵犯学生姓名权
网友回答
A. 值得肯定,对学生有鞭策作用
B. 值得肯定,有利于学校管理
(答案→)C. 应该取缔,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D. 应该取缔,侵犯学生姓名权
解析: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的人格有依法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校的做法是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的表现, 应该取缔。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