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销售一批化妆品,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货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同时两个月前收取包装物租金3510元,

发布时间:2021-01-07 19:19:24

1.[]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销售一批化妆品,不含税价款为200万元,货款已经收到,货物已经发出,同时两个月前收取包装物租金3510元,押金23400元,购销双方约定,两个月归还包装物并退还押金,但购货方违约逾期未归还包装物,该化妆品厂没收押金。该化妆品厂当月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合计为(  )元。A.343400 B.343910 C.950510 D.949400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逾期未收回的押金应计人销售额,包装物租金在发生时即2010年3月份计入价外费用。应纳增值税=(2000000+23400÷1.17)×17%=343400(元)应纳消费税=(2000000+23400÷1.17)×30%=6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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