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案例分析知道的看一下吧!甲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02 15:12:01

《公司法》案例分析,知道的看一下吧!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网友回答

【答案】 (1)不符合。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因此股份公司董事欲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必须书面委托,而不能电话委托。
  (2)符合。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项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由于事件发生在2003年,因此对此应适用2006年前的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当时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董事会的做法合法。
  (4)不符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作出此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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