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五一”期间,刘某擅自将王某借给她使用的一部手机转让给不知情的李某。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刘某若以自己的名义将手机出让给李某

发布时间:2021-01-07 18:06:16

1.[]2012年“五一”期间,刘某擅自将王某借给她使用的一部手机转让给不知情的李某。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刘某若以自己的名义将手机出让给李某的话,刘某与李某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B.刘某若以王某的名义将手机出让给李某的话,刘某与李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C.李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李某可依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当事人一方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王某未授权刘某将自己的手机卖掉,刘某若以王某的名义将手机卖给李某的话,成立无权代理。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的取得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本题中,虽然根据《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规定,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刘某本质上依然属于无权处分,李某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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