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高危行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确认的利润总额为20000万元,2014年销售价格中

发布时间:2020-12-24 16:19:20

1.[问答题]长江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高危行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确认的利润总额为20000万元,2014年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税额,不考虑所得税等因素的影响。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5年3月31日批准报出。该公司2014年度和2015年度发生的一些交易和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1)2014年12月1日,长江公司向乙公司销售10000件A产品,单位销售价格为250元,单位成本为15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2.5万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15年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A产品。A产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长江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A产品的退货率;A产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长江公司在2014年确认营业收入250万元,营业成本150万元。(2)长江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客户起诉。2014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考虑到客户胜诉要求赔偿的可能性较大,长江公司为此确认了300万元的预计负债。2015年2月25日,人民法院判决客户胜诉,要求长江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长江公司和客户均同意判决。长江公司根据判决结果在2014年财务报告中确认预计负债400万元,营业外支出400万元。(3)2014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500万元,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同时记入“预计负债”科目,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中。(4)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比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股利400万元增加100万元,共500万元。对此项业务,该公司在2015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本年年初余额调减4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中“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调减100万元。(5)2014年12月3日与丁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长江公司向丁公司销售B产品400件,单位售价500元;丁公司应在长江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丁公司收到B产品后6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B产品单位成本为300元。长江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发出B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长江公司估计B产品的退货率为20%。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B产品尚未发生退回。长江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B产品实际退货率为15%;至2015年6月3日止,2014年出售的B产品实际退货率为25%。长江公司2014年确认营业收入17万元,营业成本10.2万元。(6)2015年2月5日,因产品质量原因,长江公司收到退回2014年度销售的C商品(销售时已收到货款存入银行),并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该批商品原销售价格600万元。长江公司按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7)2015年3月20日,长江公司发现2014年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少提折旧20万元。长江公司对此项差错调整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要求:(1)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说明长江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不正确的(只需注明上述资料的序号即可,如事项(1)处理正确,或事项(1)处理不正确)。(2)对上述交易和事项不正确的会计处理,简要说明不正确的理由和简述正确的会计处理。(3)计算长江公司调整后的2014年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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