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楼工程的发包人甲公司拖欠承包人乙公司的工程款总计680万元,经双方签署还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应2013年5月1日前清偿300万元;同年6月1日前清

发布时间:2021-01-10 05:14:34

1.[]某住宅楼工程的发包人甲公司拖欠承包人乙公司的工程款总计680万元,经双方签署还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应2013年5月1日前清偿300万元;同年6月1日前清偿200万元;同年7月1日前清偿100万元;余款80万元应在同年7月31日前付清。但甲公司却没有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乙公司诉讼时效起算日期应是( )。A.2013年5月1日 B.2013年6月1日 C.2013年7月1日 D.2013年7月31日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乙公司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应当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即2013年7月31日起计算。故D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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