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并未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期要求内补办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审批权的环境

发布时间:2021-02-14 18:03:14

1.[]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并未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期要求内补办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的处罚包括( )。A.责令其停止建设 B.处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C.给予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通报批评 D.对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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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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