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并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定甲公司相关资产

发布时间:2020-12-24 16:20:48

1.[问答题]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并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定甲公司相关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等于计税基础,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2014年的财务报告于2015年3月30日批准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5年3月30日完成。2015年1月1日至3月30日发生下列业务:(1)甲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售价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至年末货款未收到,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年末按照5%计提坏账准备。因产品质量原因,乙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将上述商品退回。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2)甲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成本为16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已收到。因产品外包装质量原因,2015年2月15日,接到丙公司通知要求在价格上折让10%,否则将退货。经过检验同意丙公司要求,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货款折让额已支付。(3)2015年2月20日收到丁公司通知,丁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该业务系甲公司2014年3月销售给丁公司一批产品,不含税价款为300万元,成本为260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丁公司于3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丁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丁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截至2014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按5%提取坏账准备。(4)甲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戊公司赊销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不含税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至年末货款未收到,未计提坏账准备。因产品质量原因,戊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将上述商品退回。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要求:编制相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分录并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填列下表。(合并编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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