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成本为700万元,支付的加工

发布时间:2020-12-31 21:21:06

1.[]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成本为70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乙公司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甲公司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将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为( )万元。A.880 B.797 C.800 D.817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收回材料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计入存货成本,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700+100=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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