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

发布时间:2021-04-06 19:44:57

题目类型:[多选] 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
B、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
C、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D、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 B, C
试题难度:★★☆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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