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10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

发布时间:2021-01-07 22:04:06

1.[]2006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10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11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11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10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追究时效的规定 B.2011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11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自该行为终了之日作出处罚决定之时,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是针对罚款的,不包括不同种类的处罚措施的并用。2011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其是一种单独、独立的处罚决定,既非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同时也因为第一次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而非法。所以选项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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