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1年后,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承租人乙。不久,乙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与丙之间的

发布时间:2021-01-10 19:40:33

1.[]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1年后,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承租人乙。不久,乙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C.丙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1)选项A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但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选项D: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C:由于出租人甲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将房屋出售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而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是“无权处分”。在本题中,丙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非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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