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王女士2012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和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A国和B国设计项目,各取

发布时间:2021-01-07 18:56:24

1.[]中国居民王女士2012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和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A国和B国设计项目,各取得设计费80000元,在A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在B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2012年王女士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A.4800 B.5200 C.8800 D.9800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在A国的扣除限额=80000×(1-20%)×40%-7000=18600(元);补缴=18600-15000=3600(元);在B国的扣除限额=80000×(1-20%)×40%-7000=18600(元);不用补缴。2012年王女士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3600=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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