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法定的那么具体的含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2-21 00:00:51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法定的那么具体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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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具体含义:【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现有的物权类型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除此之外,不允许当事人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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