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2013年在北京市投资兴办了个人独资企业甲,在天津市与王先生共同投资兴办一合伙企业乙,则2013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的办理汇

发布时间:2021-01-07 22:21:41

1.[]张先生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2013年在北京市投资兴办了个人独资企业甲,在天津市与王先生共同投资兴办一合伙企业乙,则2013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的办理汇算清缴所在地是(  )。A.北京市 B.天津市 C.上海市 D.任选一市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的经常居住地与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即天津市,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昕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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