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其中约定:甲应于2012年5月9日前付清全部剩余工程款270万元。因甲未按期付款,乙于201

发布时间:2021-01-10 04:52:49

1.[]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其中约定:甲应于2012年5月9日前付清全部剩余工程款270万元。因甲未按期付款,乙于2013年12月5日向甲送达催款函。2014年1月9日甲书面复函同意付款但请求延期支付。据此,乙追款的诉讼时效从( )起算。A.2012年2月1日 B.2012年5月9日 C.2013年12月5日 D.2014年1月9日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本题中,因乙于2013年12月5日提出请求而使诉讼时效第一次中断;又因甲于2014年1月9日书面请求延期付款使得诉讼时效第二次中断,据此,诉讼时效应自2014年1月9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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