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3日《湖北法制报》报道,因不满劳动合同。广西水电工程局的十名女工无奈要求“集体离婚”。据了解,1996年,广西工程局发文要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许多员

发布时间:2020-08-04 20:52:58

2001年7月13日《湖北法制报》报道,因不满劳动合同。广西水电工程局的十名女工无奈要求“集体离婚”。据了解,1996年,广西工程局发文要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许多员工连合同的内容也没有看到,后来才知道签订的用工期限为5年、8年不等。而工程局文件规定,合同制工人中,没有配偶的可以到期续签。为了生存,这十名女工决定忍痛割爱,集体与丈夫离婚。有识之士指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龄lO年以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应予同意。广西水电工程局上述十名女工的做法
①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②说明她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③正确履行了劳动者的义务     ④体现了劳动者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A.①②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②④

网友回答

A解析十名女工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应当提倡的。她们的做法,不但没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放任企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除了现实的许多因素之外,至少说明了她们的法律观念淡薄,面临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危害,不能寻求保护。这样的行为,不能使自身权利得到保障,只能是对用人单位行径的放纵。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