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购其产品线上的2台设备,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了设备的生产厂家(为BIN公司)、规格型号、价款、到货时间、地点以及对乙公司的受托权限和酬

发布时间:2021-01-10 04:39:59

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购其产品线上的2台设备,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了设备的生产厂家(为BIN公司)、规格型号、价款、到货时间、地点以及对乙公司的受托权限和酬金及其支付方式等事宜。随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BIN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然而,交货时BIN公司仅提供了1台与合同约定的质量完全一致的设备M,同时还提供了另1台使用功能、技术参数等与设备M相近、价格比较优惠的设备N。为了如期履行委托合约,乙公司便自作主张将这2台设备一并按期交付甲方使用,但并未就此事向甲方报告和说明。在设备试运行期间,设备N不能正常运转,导致甲公司产品线未能按期正式投产。对此,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甲可以向乙提出索赔要求 B.应由BIN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乙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D.乙有委托事务报告义务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自行替换设备,未尽到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和委托事务报告等义务,其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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