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也称间接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成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发布时间:2021-04-08 16:25:30

题目类型:[单选] 斡旋受贿罪,也称间接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成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存在斡旋受贿罪的是( )
A、民办学校校长张某收受了某学生家长的红包,委托本校老师伪造该生的成绩单
B、李董事长送了审计司司长太太一部轿车,成功使得自己的企业逃过审计审查
C、海关负责海外货品清关的小赵,时常收到海代购商的礼物,并帮他们逃税
D、警察孙某请交管局的老同事帮小李删除违章记录,并向小李索要一笔好处费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 D
试题难度:★★☆
参考解析: 定义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词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谋取不正当利益”。A项“民办学校校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B项“审计司司长太太”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C项里面是小赵是利用自己的职权而不是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不符定义要求。D选项符合定义要求,故本题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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