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因触及了人们的道德底线而遭舆论质疑。请运用法律知识分析上述事件

发布时间:2020-07-26 15:12:26

  案例分析:
  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因触及了人们的道德底线而遭舆论质疑。
  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 ”,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黑车属于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该名“钩子”还强行拔掉张军的车钥匙,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当时他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人。之后两周有相似遭遇的人先后找到张军,讲述了自己类似被“钓鱼”执法的经历,多数发生在2009年9月14日、15日、16日、18日。
  受骗车主多为公司上班、有两人为私人老板司机。欺骗他们的“钩子”各出奇招,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急着要生孩子的孕妇,甚至还有“钩子”一手吊个盐水瓶去拦车的。至于故意要给他们路费、强拔车钥匙、“扭住胳膊”带离小车、扣车及罚款万元等“钓鱼”流程和张军遭遇一致。对此,闵行区相关部门公开在电视媒体上表态,他们的执法是合法的。
  据了解,早在1992年上海开始打击黑车时,“钩子”就出现了。民间钩子数量在2006年激增,皆因规定举报有奖,每辆次奖励500元。当年,甚至还出现了一名女“钩子”被黑车司机杀害的恶性事件。这些职业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一般有一个“钩子头”和执法人员联系,每个“钩子”头各有地盘。一个成熟的钩子能做到既安全又证据充分,月收入少则三五千,多则五六千元;钩子头一年可达十几万。一条黑车执罚产业链似乎悄然形成。
  请运用法律知识分析上述事件。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进行,而“钓鱼”执法违背正当程序、损害法律形象、执法恣意、缺乏理性,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
  下面从行政法就上述“钓鱼”执法事件进行分析
  1、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通过引诱当事人搭载自称胃痛的路人骗取当事人非法营运的证据,这种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行政法里有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钓鱼式”行政执法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强制行为须有法律授权,表面看他在配合执法,但若无法律授权,与抢劫有何区别?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张军原本没有非法营运事实,但是在执法大队故意设置的钓鱼执法圈套下利用当事人的善心帮助了胃疼又不打不到车的路人的这种非法手段才诱发的非法营运行为。这种对普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出采用诱惑性行政执法是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行政相对人多半都是轻微违法甚至没有违法,完全不符合适用诱惑侦查的运用条件。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要合理,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不同执法境遇做出恰当的行政行为,在执法过程中遵守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从执法人员的罚款数额上看,钓鱼执法也滥用了行政自由裁量权。
  3、钓鱼执法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
  我国行政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除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外,还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钓鱼式”行政执法违背了程序正当中的公开性要求和程序正当的法定程序要求,即先取证后处罚。仅靠“乘客”之言,有悖合法、公正、合理。很明显,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在进行执法时未遵循相应程序,而是强制性的采取处罚行动。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并且通过这些方法获取的证据违背法定程序,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4、钓鱼执法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惜违背政府公信力引诱守法公民违法而从中取得非法利益,并且利用圈套证据,这明显与信赖保护原则相违背。
  行政职责的基本内容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权限,不得擅自越权;要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滥用职权;要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行政;遵循合理原则,避免不当行政等。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在履行行政职责是明显违法。
  法院通过审查张军的诉讼请求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由执法大队举证证明其执法对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自身不违反法定程序,且行政处罚行为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然后法院通过运用证据规则便辨别张军是存在违法行为。从案件可以看出,上海有关行政机关采用“钓鱼”的方法,是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的行为,是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处罚条件进行的证据收集活动,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的,是违法的,也是不能当作行政处罚的证据的。
  “钓鱼执法”的形成首先是相关行政立法制度上的不健全,导致行政执法不能得到合理规范与管制;其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执法经济的效益最大化越来越成为执法人员追求的执法目标;最后,是我国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素质没有达到相应执法标准。
  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文明执法。以人为本的现代执法理念在一系列的钓鱼执法事件中,也曾出现了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以及执法队伍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因此大力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是当务之急,既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增强执法能力认清执法目的,正确适用执法手段;同时也要提升执法人员思想素质,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文明执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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