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5年3月31日对外报出。注册会计师2015年2月在对其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

发布时间:2020-12-16 17:52:59

1.[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5年3月31日对外报出。注册会计师2015年2月在对其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就以下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甲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1)2014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1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014年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A商品单位售价为4万元/台,成本为2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1万元/台的补贴。2014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甲公司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如下(会计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下同):借:应收账款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贷:库存商品 2000借:银行存款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2)2014年,甲公司尝试通过中间商扩大B商品市场占有率。甲公司与中间商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中间商要求发货,中间商按照甲公司确定的售价3000元/件对外出售,双方按照实际售出数量定期结算,未售出商品由甲公司收回,中间商就所销售B商品收取提成费200元/件;B商品成本2000元/件,甲公司2014年共发货1000件,中间商实际售出800件。甲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贷:库存商品 200借:销售费用 20 贷:应收账款 20(3)2014年7月,甲公司一未决诉讼结案。法院判定甲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3000万元。该诉讼事项源于2013年9月一竞争对手对甲公司提起的起诉,编制2013年财务报表期间,甲公司曾在法院的调解下,与原告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按照该意向,甲公司徐向对方赔偿1000万元,甲公司据此在2013年确认预计负债1000万元。2014年,原告方控股股东变更,新的控股股东认为原调节决定不合理,不再承认原初步和解相关事项,并向法院请求继续原法律程序。因实际结案时需赔偿金额与原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差别较大,甲公司于2014年进行了以下跨级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 贷:预计负债 2000借:盈余公积 2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4)甲公司于2013年8月取得400万股乙公司股票,成本为6元/股,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5元/股。2014年因股票市场整体行情低迷,乙公司股价在当年度持续下跌,至2014年12月31日已跌至2.5元/股。2015年1月,乙公司股价有所上涨。甲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股价连续下跌1年或市价跌至成本的50%(含50%)以下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考虑到2015年1月乙公司股价有所上涨,甲公司在其2014年财务报表中对该事项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借:其他综合收益 1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0(5)甲公司某项管理用固定资产系2011年6月30日购入并投入使用,该设备原值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2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14年6月,市场出现更先进的替代资产,管理层重新评估了该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预计其剩余使用年限为3年,预计净残值仍为零(折旧方法不予调整)。甲公司2014年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 管理费用 200 贷:累计折旧 450借:盈余公积 2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其他资料:假定本题中有关事项均具有重要性,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提取任何盈余公积。要求:判断甲公司对事项(1)至事项(5)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对于甲公司会计处理不正确的,编制调整分录(合并结转以千年度损益调整和提取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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