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解读哈佛大学图书馆失火学生抢救图书被开除事件 18世纪中叶(1764年)的一天,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突发火灾,数百本哈佛牧师捐赠的重要图书被焚毁一空,只有一本书幸免于难——前一天晚上,它被一位学生违章带回了宿舍(哈佛大学有一项校规就是学生在图书馆借阅学校的珍贵图书只能留在图书馆阅览).次日,这名学生把书交还给学校,而这本书也成为哈佛牧师捐赠图书的孤本.在处理这一事件时,哈佛大学召开校会,校长对该学生提出了表彰,对他保留了学校最珍贵的图书表示最高的谢意,然后当众宣布开除这名学生.我认为该同学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不应该承担责任.
网友回答
【答案】 紧急避险仅仅只不承担刑事责任.再者这个故事中学生没有在按照规定归还将其带出图书馆,晚上图书馆着火,怎么构成的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或者正在受到侵害.这个和紧急避险没有一点关系的. 追问: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保护珍贵图书不是保护他人的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吗
我知道这个是刑法中的规定,但是道理是一样的,比如为了急救病人闯红灯可以免除处罚。 追答: 这个故事里面最起码事先不知道图书馆是否着火吧,还有紧急避险定义里关键词是正在,这个学生事先就没有归还,不属于正在这个范畴里面。法律问题里面正在、当场等的定义应该学了吧,这个词为什么就不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