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销售一批商品,并于2013年5月31日以124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1-07 21:27:30

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销售一批商品,并于2013年5月31日以1240万元价格购回。当日将这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合同约定的价格1000万元,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该批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支付。2013年5月31日,甲公司又将该批商品购回,没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在2012年12月31 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因该项业务确认的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万元。A.1040 B.1000 C.800 D.1170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2012年末由于该项业务所确认的其他应付款的金额=1000+(1240-1000)÷6=1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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