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0-07-31 08:25:58

中国同性婚姻会合法化吗?现在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国家赞同同性婚姻了,但是大多数国家都还是极力反对的,毕竟这已经超脱了一般人的道德底线,我想问的是,如果赞同,那么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

网友回答

同性恋这种现象自古就已有之,而一般社会人群认为同性恋现象是一种病态的、负面的现象,是一种不正常的行为,但是随着近年来性解放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婚姻也愈加关注。本文先对同性恋这一现象从其概念和历史方面进行了阐述,然后从各国现今对同性婚姻的保护状况以及我国现在同性恋者的现状出发,结合实际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进行思考。
  一.国外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
  随着社会意识的发展,现今已有一些西方国家明确了对同性婚姻的态度,使得同性恋者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合法化。1988年12月,丹麦国会以全部赞同票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家庭伴侣法》,该法律规定同性伴侣中的双方在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姻项下相同的权利。1998年1月1日,荷兰《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其中的“伴侣”,既包括异性伴侣也包括同性伴侣。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同性伴侣将和异性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抚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在2005年7月19日,加拿大参议院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的提案,也使加拿大成为继荷兰、比利时与西班牙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2006年11月14日,南非议会以230赞成、41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非洲首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2009年12月15日,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市议院投票通过议案,同意使同性婚姻合法化。[1]
  二.我国同性恋爱的相关现状
  权威统计: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调查显示,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同性恋者,约占性活跃期男性大众人群的2%至4%。按此估算,中国有500万至1000万男性同性恋者。著名性学教授李银河则表示,按照对美国同性恋者数量的统计和怀特姆关于各个社会和各类文化中同性恋者所占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可以推测,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占到成年人口的3%至4%(在我国约为3600万至4800万)怀特姆有对美国、危地马拉、巴西和菲律宾四国的比较研究中曾得出过下列重要结论:(1)这些社会中都存在着同性恋现象;(2)在这些社会中,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3)社会规范既不能阻碍也并不助长同性恋倾向,换言之,同性恋倾向并不会因为某个社会对它持严厉的否定态度而减少,也不会因社会规范的宽容而增多;(4)只要存在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会产生同性恋亚文化;(5)虽然所在的社会不同,同性恋者在行为兴趣和职业选择上趋于一致;(6)所有的社会都会产生相似的性关系连续体,从男同性恋到女同性恋,各类齐全。怀特姆认为,同性恋不是由某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产生出来的,而是在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下人类性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
  近年来,我国同性恋者的社会地位逐渐改善,但是,专家普遍认为,这个特殊群体的生存处境依然很艰难,遭受严重的社会歧视。长期以来,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的同性恋者,大多生活在恐惧和愧疚之中。正是因为歧视同性恋,导致了很多社会不稳定行为的发生。长期致力于同性恋问题研究的青岛大学教授张北川通过跟踪调查后得出一组沉重的数据:男同性恋者由于被歧视和缺乏正常的、良好的交往环境,38%曾因自己的同性性活动遭遇伤害,21.3%遭遇过异性爱者伤害,21%的同性恋者在身份暴露后,受到异性恋者的侮辱、殴打和敲诈等。
  三.社会争论
  (一)赞成
  许多人认为同性恋者同异性恋者一样,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个体,不能因为他们的性倾向不同就受到歧视。用婚姻形式束缚和保障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还可以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并且,对同性恋这个弱势群体持宽容态度,允许其结婚,也可以使我国人权保护跻身世界先进行列。国内一些知名律师也认为,同性婚姻只是对主体做出不同选择,不再局限于异性之间,使婚姻主体在选择上得到了解放。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公民。他们有结婚的要求,这与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各国宪法对平等权也都重点规定,宪法将平等作为一种正义的追求确定下来,首先意味着主体的平等,禁止同性恋者进入婚姻领域不当地缩减了同性恋者的宪法权利,缺失宪法依据。
  (二)反对
  几千年来,婚姻制度就是一男一女结合而设的。如果同性也可以结为夫妇,婚姻就不是现在的婚姻。田秀云教授是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提出反对意见,她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合力作用的产物,只有这种两性的结合才能被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确认为夫妻关系。那种同性恋的结合,是违背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是不会被确认为婚姻关系。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都对同性婚姻持反对观点。
  四.本人观点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法律允许每个人自由选择自己生活的模式,自由选择生活伴侣,同性恋者现在只是在这个模式里换了一个性别的伴侣而已。法律既然给予了公民同等的自由选择权,就应该对他们选择的结果给予同等的对待。因而如果法律给予异性恋婚姻承认和保护,也就应同等地保护同性恋者婚姻,不可以以性取向为标准划分人群的不同对待。
  (二)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是人权规范架构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它遵循着“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的理念,排斥基于任何法定理由的排斥。它在世界人权规范性文件中有着充实而又坚定的基础。”法律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权利,它要保障的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如果一部法律单单是为了维护社会中多数人的权利,那么这部法律就是不完善的,不能因为同性婚姻不符合大多数人心目中的道德标准,就否认了同性恋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所以我们就要从完善这部法律开始,否定它的权威性。
  可以从之前数据中看到,亚洲并没有国家承认同性婚姻或同性恋这种行为,但是同性结合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中国作为在亚洲的领头羊,要在法律上占有一席之地,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法律的完整性,为亚洲国家作出表率作用,凸显我国的民主性。我国有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在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方面都属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免于出现西方社会中同性恋不断游行示威、与主流社会文化发生激烈冲突的局面,而和谐、宽容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中崇尚和平、和谐的精神合拍。而且从另一方面讲,同性婚姻并不会影响我国的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这部分的人数只是占人口总数5%-10%一部分,对整体发展并无大碍。所以,我认为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发展应该逐步向合法化进程推进,并最终成为成文法案。
  五.结论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和什么性别的人结婚,这是人所拥有的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我们不能因为同性之间相恋并且结合,就认为这是不符合社会规律的不正常行为。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法律也应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虽然,在中国当前的情况下,同性婚姻还没有社会基础,还不足以提供同性婚姻合法化这样一个平台,但学术研究可以走在前边。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在目前是否要将之合法化以及采用何种法律规制模式,都需要结合各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历史经验。而在我国,这也必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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