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第102条中的惑疑《治安处罚法》第102条被处罚人对...

发布时间:2021-03-24 11:02:56

《治安处罚法》第102条中的惑疑《治安处罚法》第102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浅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之理解中提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中被侵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通过信访、举报、控告等方式提出救济,但不享有复议权和诉讼权。 (共3页)请问,如何理解?(另外,06年司法考试2/82中,吴某到某县郊区旅社住宿,拒不出示身份证,一旅社工作人员争吵并强行入住该旅社。该郊区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吴某处以300元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处罚决定B.派出所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C.公安机关应当将此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D.吴某对该罚款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D项错误,《治安处罚法》102条的规定法条上讲可以申请复议,这不是矛盾了吗?

网友回答

【答案】 被处罚人是行政处罚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侵害人不是行政处罚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是关系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只能可以通过信访、举报、控告等方式提出救济,但不享有复议权和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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