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按揭要损失多少利息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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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先生原有一处小套住房,因为面积小不够家里人住,就在前年又购买了一套面积大一些的商品住房。由于当时手头现金不够,就准备了相关资料让开发商代办了四成二十年银行按揭贷款。最近章先生把原有的那套住房卖掉了,收到房款后,章先生就和家里人商议决定到银行去把按揭贷款提前还掉,省得每月都要付月供。章先生到银行去还贷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银行的规定,提前还贷要交违约金。章先生觉得自己提前还贷对银行也是有利的,银行反而要收违约金,有些想不通。提前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应当支付违约金吗?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银行和按揭购房者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银行是债权人,按揭购房者是债务人。债务人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是法律所鼓励的诚实信用的行为,对债权人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甚至是有利的。因此他们认为提前还贷的按揭购房者不应支付违约金。另一种观点认为,银行是有计划的金融机构,他的贷款是有计划控制的,按揭购房者提前还贷破坏了银行贷款计划的实施,临时处理业务造成了银行人力资源的占用,影响了银行正常的业务活动,而且造成了银行利息损失。因此他们认为提前还贷本身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银行明确的规定要收取违约金,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分别站在按揭购房者和银行一方的角度分析问题,也都讲出了一定的道理,也就是说,银行是否收取违约金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实际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认为还是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章先生委托开发商办理按揭贷款,他与银行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这种借款合同,在法学上称为有偿的双务合同。对于章先生来说,取得贷款是权利而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是义务;对于银行来说,提供贷款是义务而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是权利。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银行向购房者提供贷款有一定的计划性,章先生单方面要求提前归还贷款,对银行实施其贷款计划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并造成了银行人力成本的增加,更根本的是,章先生提前还贷使银行的预期利息收入减少。因此章先生在不能和银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要求提前还清按揭贷款,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主张违约金。在没有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守约方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因此章先生是否需要向银行支付违约金,取决于他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提前还贷要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合同有约定应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则银行不能主张违约金,但可以要求章先生赔偿因其提前还贷给银行造成的实际损失。另外,银行以内部有规定和国际惯例主张违约金均不能成立,因为银行的内部规定不能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国际惯例。